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性质:重庆医科大学校友会检验医学院分会是重庆医科大学校友会的分支机构,由在重庆医科大学检验医学院学习过、工作过的校友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宗旨:联络校友,交流合作,增进友谊,共同为学校和学院发展、为祖国的医疗卫生事业进步、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贡献力量。分会一切活动恪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分会自觉接受重庆医科大学校友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遵守《重庆医科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四条 分会活动地域为重庆市,分会办公地址为: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1号,邮政编码400010。
本管理办法中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校友,交流信息,增强母校的凝聚力;
(二)开展校友之间的科研合作、文化交流和其他联谊活动;
(三)促进校友与母校之间的产、学、研合作;
(四)充分发挥校友智力优势和医疗、科技、文化、教育优势,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服务;
(五)搜集、整理校友资料,建立校友档案;
(六)协助学校各地校友会及校友工作的开展;
(七)搭建校友分会工作宣传平台,及时向校友介绍学校学院的发展状况和校友分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会工作动态;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分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在重庆医科大学检验医学院及其前身(原重庆医科大学医学检验系)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自愿申请,或分会邀请;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重庆医科大学校友会检验医学院分会会员登记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毕业证等);
(四)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的活动;
(三)对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分会管理办法;
(二)执行分会决议;
(三)维护分会合法权益;
(四)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校友联谊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六)积极宣传母校;
(七)完成分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未经分会许可,会员个人不得以分会名义从事其它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参加分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分会的职务、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决定分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本分会管理办法;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规则;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医科大学校友会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分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示。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分会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分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三)在校友分会内能够代表个人、校友组织表达意见;
(四)积极推动校友工作,并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助力校友、校友组织和母校共同发展;
(五)热心校友事业,愿意承担本分会交付的相应工作,能够积极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六)在分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接受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辞职;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分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对管理办法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管理办法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九)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医科大学校友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理事会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通讯报送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分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由分会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分会负责人共9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7名,秘书长1名。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分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分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应不满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分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重庆医科大学校友会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医科大学校友会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分会的其他重要事宜。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分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重庆医科大学校友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协助分会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三)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四)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管理办法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分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医科大学校友会征求意见后,提交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分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重庆医科大学校友会核准。校友会核准日期为管理办法的生效日期。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分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五)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六)其它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分会经重庆医科大学校友会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医科大学校友会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以上”、“不满”均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1年9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重庆医科大学校友会检验医学院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重庆医科大学校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